ENA 超級星,線上音樂賽

賽期:提交參賽作品

開始日期:2021年5月12日

結束日期:2021年6月12日

 

賽期:初賽評審/甄選及通知潛在的決賽入圍者

開始日期:2021年6月13日

結束日期:2021年6月20日

 

賽期:決賽入圍者需預先錄製好場景(遠距離拍攝並提交給贊助商) 

開始日期:於2021年6月21日或前後

結束日期:2021年7月20日

 

賽期:決賽表演評審/甄選大獎得主

開始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7月31日(決賽表演評審的實際日期待定,將於通知時向潛在的決賽入圍者提供) 

結束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8月1日

 

 

 

 

 

 

 

 

 

贊助商: 

惠那科技 Ena Factory

主辦方:

飛騰音樂中心有限公司 

是次比賽費用全免。所有支出已由惠那科技 Ena Factory 支付。

為免生疑問,合作夥伴在比賽中的角色僅限於本條款與條件中所述的情況,且各合作夥伴和贊助商均為獨立實體,而各方就任何目的而言均非其他方的法定代表人、合作夥伴或代理。  

僅供13歲或以上的澳洲、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新加坡、台灣、印度、印尼、泰國及越南的合法居民參與。

[如你於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請務必在參加比賽前獲得你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許可]。

1. 比賽時間表。  

賽期:提交參賽作品

開始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5月12日

結束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6月12日

 

賽期:初賽評審/甄選及通知潛在的決賽入圍者

開始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6月13日

結束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6月20日

 

賽期:決賽入圍者需預先錄製好場景(遠距離拍攝並提交給贊助商) 

開始日期:於2021年6月21日或前後

結束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7月20日

 

賽期:決賽表演評審/甄選大獎得主

開始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7月31日(決賽表演評審的實際日期待定,將於通知時向潛在的決賽入圍者提供) 

結束日期:香港時間2021年8月1日

 

賽期:虛擬演唱會直播日期及公佈大獎得主

開始日期:2021年9月9日(實際日期待定,將於通知時向潛在的決賽入圍者提供)

 

(贊助商保留在比賽網站(定義見下文第3條規則)上發佈具有相應效力的通知重新安排上述日期或可能推遲上述一個或多個日期的權利。此類安排更改可能包括一輪或兩輪評審以及虛擬演唱會直播日期)。

 

(贊助商保留在比賽網站(定義見下文第3條規則)上發佈相關通知重新安排上述日期或可能推遲上述一個或多個日期的權利。此類安排更改可能包括一輪或兩輪評審以及虛擬演唱會直播日期)。

 

贊助商的電腦是比賽的官方時鐘。

 

澳洲、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新加坡、台灣、印度、印尼、泰國及越南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將與本比賽同時提供自己的比賽版本。每個國家/地區的比賽版本完全獨立於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比賽。即使本比賽的決賽演唱會及其他比賽的決賽演唱會或會供居住在任何國家的網上瀏覽者觀看,但每個比賽都會按本身的官方規則安排個別獎項。    

 

僅在澳洲、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新加坡、台灣、印度、印尼、泰國及越南提供。在法律禁止的其他地方無效。  

 

2. 比賽資格。 

 

以下人員不符合參加比賽的資格:  

 

(a) 贊助商、其母公司、聯營公司、附屬公司、部門、關聯公司及代理或任何唱片公司或音樂串流服務供應商的僱員、高級人員及董事; 

(b) 任何(a)類人士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配偶),不論其居住在何處;及

(c) 任何(a)類人士的同一家庭的任何成員,不論是否相關。  

 

3. 如何參賽。  

 

(A) 轉到你所居留國家/地區的比賽網站(「比賽網站」)。

 

按照所公佈指示,填寫參賽表格的「音樂人簡介」部分,並提供所有必需的聯絡資料,包括姓名、居住地、電子郵件地址、Instagram賬戶(如有),以及以獨唱藝人或樂隊方式參賽(以及藝名或樂隊名稱(如有及適用))。

 

(B) 然後,填寫參賽表格的「關於歌曲」部分,包括你/樂隊的音樂類型、你/樂隊創作的原創歌曲的名稱,最後電郵附上一個影片的youtube / 雲端連結,展示你/樂隊表演的兩首原創歌曲。原創歌曲以及參賽表格的「音樂人簡介」和「關於歌曲」部分將構成你/樂隊的參賽作品。

 

(C) 如果參賽表格的「音樂人簡介」和「關於歌曲」部分中的任何內容並非中文,請提供其中文翻譯。  

 

(D) 如果參賽者為樂隊: 

(1) 代表樂隊提交參賽作品的個人(「樂隊領隊」)**聲明及保證:(i)其有全權作為該樂隊參加比賽的唯一及獨家代表;及(ii)其在提交參賽作品之前已將本官方規則的副本提供予所有其他樂隊成員細閱。  

(2) 必須根據提示在參賽表格中就每首原創歌曲(作為樂隊參賽作品)註明每名樂隊成員(及樂隊領隊)的姓名以及該等樂隊成員(及樂隊領隊)演奏的樂器;及

(3) 樂隊成員(包括樂隊領隊)不可屬於一(1)個以上的樂隊,亦不能以獨唱藝人和樂隊成員的身分參賽,不論樂隊成員/樂隊領隊表演樂隊的一(1)首歌曲或兩首歌曲。

**如果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在提交歌曲的影片表演作為參賽作品時,參賽者(如果是樂隊,則樂隊領隊代表其自身及樂隊的其他成員;而如果參賽者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聲明及保證,盡其所知所信,所有提交的歌曲均完全為其原創作品,並無完全或部分抄襲任何其他歌曲、故事、詩歌或其他文學或藝術作品。在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上述規定的情況下,不允許出現其他音樂人歌曲的翻唱版本/重製及/或任何方面的樣板(包括但不限於歌詞),違反上述規定將導致自動取消參賽資格。

在報名時,你(如果在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父母/監護人)確認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本官方規則。  未經事先細閱本官方規則,請勿參與比賽。

4. 參賽作品限制。

 (A) 參與本比賽,即表示參賽者(如果是樂隊,則樂隊領隊代表其自身及其樂隊的其他成員;而如果參賽者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意本官方規則以及所有法官的裁決,該等裁決屬最終定論並在所有方面均具有約束力,並且不得上訴。 

(B) 提交的每首歌曲長度不得超過五(5)分鐘。提交的音樂曲目必須是原創的,並由參賽者演奏。不允許提交任何音樂或歌曲的翻唱版本。

(C) 該影片應只展示你(如果參賽者是樂隊,則為樂隊領隊及其他樂隊成員)在表演原創歌曲,如果該歌曲並非中文歌曲,則須配上字幕。

(D) 歌曲和影片必須符合比賽網站上列明的所有技術規格。儘管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應盡力使歌曲達到最佳音質,但明確提醒獨唱藝人/樂隊領隊在製作歌曲時不要過分依賴均衡(「EQ」)及/或壓縮的效果。

(E) 參賽作品必須在參賽作品提交期結束之前收到;參賽作品的所有部分必須同時呈交。不得將參賽作品分段或拆散提交。

(F) 每名獨唱藝人/樂隊最多只能有一(1)個參賽作品(包括必選的主要歌曲,可選的次要歌曲和可選的表演影片)。違反參賽作品限制將導致僅接受初次參賽的作品;然而,倘贊助商全權酌情確定有反複、嚴重或公然違反參賽作品限制的行為,則該獨唱藝人/樂隊的所有參賽作品將宣佈為無效,並且該獨唱藝人/樂隊將被取消比賽資格。(為免生疑問,如果有樂隊被取消資格,則該樂隊領隊及該樂隊的所有成員(不論其表演一[1]首或兩首歌曲)都不能作為獨唱藝人或作為[另一個]樂隊的成員參加比賽。根據下文第11條規則,此類行為亦構成干擾。

(G) 贊助商將確認收到參賽作品。任何此類確認均不構成有關比賽資格、選擇獨唱藝人/樂隊作為潛在決賽入圍者通知的任何聲明,亦不在其他方面對贊助商具有約束力。 

(H) 提交參賽作品的證明並不構成在比賽中收到參賽作品的證明或參賽證明。

(I) 參賽作品於參賽作品提交期之後不得修改、修訂或補充。獨唱藝人/樂隊領隊必須確保自己對影片/歌曲(以及參賽表格的其他組成部分)完全滿意之後,再將其作為比賽的參賽作品提交。 

(J) 如果獨唱藝人/樂隊領隊使用流動裝置提交其參賽作品,則可能會收取標準消息及數據費及/或無線上網費用。流動裝置的所有者/註冊用戶(無論是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或第三方)均可能因提交參賽作品而被其無線營運商收費。在使用流動裝置參加比賽之前,應對無線營運商的定價計劃進行審核。無線上網可能並非在所有地區均可用。(如果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或第三方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該人士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須在該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提交參賽作品之前,審核無線營運商的定價計劃)。

5. 其他參賽作品限制—內容

如果贊助商全權酌情決定歌曲及/或任何隨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影片)不完全符合以下要求(如適用),則參賽作品將宣佈為無效且不獲受理:  

(A) 包含可能侵犯他人商標或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材料;

(B) 包含與他人(在世或已故)相關聯的名字或暱稱或符號或圖像,已獲得該人士同意則屬例外‡;

(C) 包含可能屬或可能含有經贊助商全權酌情決定認為屬侮辱、辱罵、煽動暴力、威脅、恐嚇、淫穢、煽動性、露骨、褻瀆、令人反感、騷擾、貶損、有辱人格、誹謗、有害、歧視、非法或侵犯他人私隱的圖像的材料;

(D) 歌曲及/或影片包含任何未署名的表演者(包括就樂隊的參賽作品而言,在樂隊領隊提交的參賽表格中未列出的樂隊成員);

(E) 包含先前已發佈的音樂、歌詞或其他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的發佈/播出的音樂、歌詞或其他內容(獨唱藝人/樂隊自己發佈/播出者除外);

(F) 包含貶低或損害贊助商、其品牌或其聯營公司的商譽及/或商業信譽;或誹謗、侮辱或中傷的音樂、歌詞或其他內容。 

‡贊助者可全權酌情決定在參賽者應贊助商的要求並在不提供補償的情況下提供有關同意之充分證據後,選擇該參賽者作為潛在的決賽入圍者及/或頒發獎品。  

6. 授予參賽作品中的權利 

為換取參加比賽的機會,作為有效及有值對價(特此確認收到該對價及其充分性):

 (A) 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樂隊領隊代表其自身及樂隊;而如果參賽者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贊助商及其指定人士授予非專有、不可撤銷、永久、全球性、免版稅、可轉讓、可轉授的權利及許可,以就與比賽有關的所有目的以任何方式,在現在已知或將來設計的任何及所有分銷渠道、場所或媒體中使用、表演、展覽、複製及/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其參賽作品(即影片和其中的歌曲表演)以及(如經核證為決賽入圍者)其在決賽演唱會上的表演,恕不向該獨唱藝人/樂隊領隊另行通知或作出任何補償(就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而言,決賽入圍者獎除外)。決賽入圍者可選擇與合作夥伴簽署不少於一(1)年的獨家數碼發行協議(惟決賽入圍者不與任何第三方發生衝突),並同意合作夥伴決定的條款及條件;且合作夥伴享有專有、不可撤銷、永久、全球性、免版稅、可轉讓、可轉授的權利及許可,以現在已知或將來設計的任何方式或形式使用、表演、展示、複製及/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決賽入圍者的獲勝曲目。

(B) 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樂隊領隊代表其自身及樂隊;而如果參賽者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授予贊助商及合作夥伴以及其代理許可,就比賽及依據贊助商及合作夥伴的適用私隱聲明♦所述目的(包括合作夥伴的營銷目的)使用、處理和存儲任何及所有個人資料,恕不另行通知或作出任何補償。

(C) 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樂隊領隊代表其自身及樂隊;而如果參賽者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進一步 

(1) 放棄參賽者在參賽作品及(如果經核證為決賽入圍者)其在決賽演唱會中的表演中可能擁有的任何「作者的精神權利」或類似的自然所有權;及 

(2) 應贊助商的要求,同意簽立任何其他文件,以實現、記錄或完善本官方規則的本條規則所擬定的權利授予;及就樂隊領隊而言,應盡最大努力協助贊助商確保樂隊其他成員簽立該等其他文件,恕不作出任何形式的補償(就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而言,決賽入圍者獎除外)。 

(D) 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樂隊領隊代表其自身及樂隊;而如果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進一步理解並同意: 

(1) 贊助商以及評判團的其他成員可廣泛接觸到外部來源向其分別提交或其內部開發的想法、故事、設計及其他文學/藝術材料,而該等想法/故事/設計/文學/藝術材料可能會與參賽作品競爭或相似(甚至相同),並且贊助商和評判團的其他成員概不對獨唱藝人/樂隊領隊(如果參賽者為樂隊,樂隊的任何成員;而如果參賽者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及 

(2) 贊助商和評判團的其他成員概不對獨唱藝人/樂隊領隊(如果參賽者為樂隊,或樂隊的任何成員;而如果參賽者在其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承擔與參賽作品有關的保密責任或其他受信責任。 

 如果你在所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請務必與你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仔細閱讀私隱聲明。

7. 確定決賽入圍者及優勝者   

(1) 初賽評審: 

(1) 所有合資格參賽作品將由包括代言ENA產品的音樂人及來自Flight Music Centre Ltd的代表在內的Vans代表組成的初賽評判團進行評估。 

(2) 最高得分五(5)分的參賽作品將進入決賽表演評審,但必須經過資格核證。然而,如果贊助商全權酌情決定收到的合資格及合格參賽作品數量不足,則贊助商保留使少於五(5)分的參賽作品進入決賽表演評審的權利;且在這種情況下,贊助商在任何法律理論下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B)潛在決賽入圍者的通知及核證:

(1) 潛在的決賽入圍者(即獨唱藝人或樂隊領隊,視情況而定)將透過電子郵件獲發通知。如果潛在的決賽入圍者為獨唱藝人,則其必須填寫、簽署並交回參賽者資格聲明、免責聲明及公開發佈宣誓書(如合法);如果潛在的決賽入圍者為樂隊,則樂隊領隊必須填寫、簽署並交回參賽者資格聲明、免責聲明及公開發佈宣誓書(如合法),且樂隊的每名成員必須填寫、簽署並交回樂隊成員資格聲明、免責聲明及公開發佈宣誓書(如合法)。參賽者聲明及樂隊成員聲明(如適用)必須於通知之日起兩(2)天內(或通知規定的更短時間內)交回。如果潛在的決賽入圍者為未成年人(不論為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樂隊成員),參賽者聲明或樂隊成員聲明(如適用)必須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表其簽署。 

(2) 贊助商保留根據對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樂隊成員的背景調查結果對決賽入圍者的資格核實施加條件的權利。倘贊助商全權酌情決定該背景調查揭露對贊助商、合作夥伴、其品牌或其聯營公司的商譽及/或商業聲譽造成不利影響或誹謗、侮辱或中傷贊助商或合作夥伴的犯罪、不道德或其他行為,則該參賽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而不會給予任何形式的補償。此外,如果獨唱藝人/樂隊領隊/所有其他樂隊成員不同意進行背景調查或不配合有關背景調查,則該參賽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而不會給予任何形式的補償。如果取消參賽資格,決賽入圍者獎及可能獲得大獎的機會將被剝奪,並可按上述規定(如時間允許)選擇替代的潛在決賽入圍者。

(3) 如果不遵守以上第(1)款的規定;如果贊助商由於任何原因(包括電子郵件被歸類為「垃圾郵件」)而無法聯絡潛在的決賽入圍者(即獨唱藝人或樂隊領隊,視情況而定);或者,如果贊助商確定潛在的決賽入圍者(就樂隊而言,樂隊領隊或樂隊的任何成員)不符合資格或在其他方面違反本官方規則,則該潛在的決賽入圍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決賽入圍者獎及可能獲得大獎的機會將被剝奪,並可按上述規定(如時間允許)選擇替代的潛在決賽入圍者。 

 

(C) 決賽表演:

 

(1) 每名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都必須提交記錄其表演的兩(2)首原創歌曲的第二個不同影片,即「決賽表演影片」。如果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是樂隊,則只有在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參賽作品中表演一(1)首或兩首歌曲的樂隊成員才能在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的決賽表演影片中表演。 

(2) 上文對參賽作品的限制適用於決賽表演影片,包括第4條規則(如適用,特別是第4B、4C及4D條規則)、第5條規則及第6條規則。如果決賽表演影片超過十(10)分鐘的時間限制,則在進行播放之前,將從十(10)分鐘標記處刪除後面的所有內容,並將其作為決賽演唱會的一部分。時間將由贊助商保留。

(3) 贊助商會將所有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的決賽表演影片納入決賽演唱會中,該演唱會透過Zoom視像電話會議平台提供的網上活動(實際平台待定,將於通知時提供予潛在的決賽入圍者),計劃將於2020年12月8日、9日或10日播放。決賽演唱會的實際日期和時間受製作的迫切狀況限制,並將由贊助商全權酌情決定。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獨唱藝人/樂隊領隊)將獲告知決賽演唱會的實際時間和日期(如有)。儘管有上述規定,贊助商保留透過向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提供通知,全權酌情決定推遲甚至完全取消決賽演唱會的權利。如果決賽演唱會被推遲,贊助商除在其全權酌情決定重新安排的日期和時間播放決賽演唱會以外,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決賽演唱會被完全取消,贊助商的責任應僅限於私下評審決賽表演影片,據此選擇大獎得主。 

(4) 在決賽演唱會中展示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的決賽表演影片的順序將由贊助商隨機決定。在播出每名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的決賽表演影片之前,贊助商將在參賽者資格聲明、免責聲明及公開發佈宣誓書(如合法)中展示由經核證決賽入圍者提供的簡短履歷資料。 

(5) 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獨唱藝人或樂隊領隊;樂隊領隊為自身及代表樂隊行事;而如果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者,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理解並同意(a)由於影響決賽演唱會的製作及/或播放的技術、編程、電子或其他限制、故障或失靈以及不符合規定、缺陷及迫切情況,在決賽演唱會期間播放的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的決賽表演影片可能與該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提交的內容有所不同,及免除贊助商與之有關的任何及所有責任並同意令其免受損害;及(b)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的決賽表演影片播放風險概由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如其參賽作品所示)承擔。

(6) 其表現在決賽演唱會上得分最高的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為大獎得主。 

(7) 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在決賽演唱會上的表演將由ENA代表組成的評判團評估。

(8) 將於決賽演唱會結束時宣佈大獎得主。

(D) 評審程序: 

(1) 在兩輪評審中,符合資格的參賽作品/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的表演將根據以下標準進行評估: 

(a) 參賽作品/表演符合ENA公司的理念和品牌文化[20%];

(b) 獨創性,包括精神和創造性表達[30%];

(c) 舞台表現力及活力[30%];及

(d) 技術得分,包括影片/歌曲的抒情性、樂器及製作價值[20%]。

就兩輪評審而言,參賽作品的評估均將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科斯塔梅薩(及/或贊助商全權選擇的其他地點)進行。

(2) 在平分的情況下(不太可能出現),將於適用的評判團中加入新一名成員,由其作出的評分決勝負。 

(3) 兩輪評審結果的列表均為贊助商機密及專有,不會公開予參賽者/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或其他公眾人士。  

8. 獎品。 

 

(A) 冠軍

大獎總概約零售價值不包括由合作夥伴提供的福利:1,500(美元)(如果大獎的實際價值小於該金額及/或大獎得主與其須向任何第三方承擔的義務之間存在衝突,贊助商和合作夥伴將不會給予大獎得主任何替代獎勵或福利以交換大獎得主放棄的權利或對價值差額進行的額外補充)。

  

(B) 大獎:COVID-19/冠狀病毒

 大獎得主(如為樂隊,則樂隊領隊及所有參加大獎之旅的樂隊成員)以及身為未成年人的任何優勝者/樂隊領隊/樂隊成員的父母/法定監護人(作為賓客陪伴任何該等未成年人參加獎勵旅行的父母/法定監護人;「賓客」)分別理解並同意,由於COVID-19/冠狀病毒流行病/大流行為尚無已知疫苗且傳染力極高的傳染性疾病,故旅行本身具有危險;及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上述各位承擔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因獎勵旅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患病或受傷害的風險。在沒有限制的情況下,優勝者/賓客明確承認,儘管航空公司、酒店物業、音樂會及其他場所以及其他與旅行相關的服務供應商採取了安全預防措施,但其仍可能感染COVID-19/冠狀病毒及/或傳染他人,即使其為無症狀感染者。此外,優勝者/賓客理解並同意,為應對COVID-19/冠狀病毒引起的經濟及/或社會狀況,贊助商可能被迫修改、推遲甚至完全取消大獎旅行,甚或僅作有限的提前通知(如有)。優勝者/賓客進一步理解並同意,贊助商並無就大獎旅行為彼等投購任何旅行或其他保險。在所有情況下,優勝者/賓客解除讚助商、合作夥伴的管理人員及代表(及在適用的範圍內)(以及下文第10條規則中列舉的其他獲解除責任的實體)可能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因獎勵旅行產生的任何及全部責任並同意令彼等免受損害;及在任何情況下,贊助商、合作夥伴管理人員及代表(及在適用的範圍內)(以及下文第10條規則中列舉的其他獲解除責任的實體)對優勝者的責任不超過上述大獎旅行的概約零售價值,且贊助商、合作夥伴的管理人員及代表(及在適用的範圍內)(以及其他獲解除責任的實體)對任何賓客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D) 就決賽入圍者獎和大獎而言:

 (1) 如優勝者為樂隊,則贊助商將決賽入圍者獎和大獎(如適用)授予樂隊領隊即屬履行其義務。(根據第7款,樂隊領隊理解並同意,其可能須就決賽入圍者獎的價值或決賽入圍者獎與大獎[視情況而定]的總價值繳稅)。贊助商概不承擔與樂隊領隊未能與樂隊成員分享獎品及/或獲獎相關資訊有關的任何及全部責任;及在此種情況下,樂隊成員僅針對樂隊領隊擁有追索權。 

(2) 如果由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者獲勝(包括如樂隊領隊為未成年人),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可代表其獲授予獎品。

(3) 不得因出於任何原因無法獲得獎品而更換獎品(贊助商除外),且僅於替換為等值或更高價值的獎品時方允許更換獎品。 

(4) 獎品不可轉讓,必須由獲授予者接受。

(5) 獎品不可兌換或交換為現金或積分(唯一的例外是屬禮品卡的獎品部分,且僅在適用法律規定的兌換現金的情況下進行)。

(6) 與接受及使用獎品有關的未指明費用屬於優勝者的全部責任;如果優勝者為樂隊,則包括所有樂隊成員。就大獎而言,上述費用包括與前往大獎地點有關的任何及全部未指明費用。 

(7) 就獎品價值徵繳的全部稅項均由優勝者全權負責。 

 

10. 責任免除書。  

(A) 在合法的情況下,優勝者(如為樂隊,則樂隊領隊(在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代表其自身以及樂隊其他成員);而如果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者,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經接受獎品即屬同意贊助商、合作夥伴及其指定人員永久地將其姓名、肖像、照片、聲音、履歷資料、圖像以及其他個人/身分標誌,用於廣告/宣傳/貿易目的,而無須提供進一步賠償或通知。如樂隊、樂隊領隊(如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者,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進一步同意,按贊助商及合作夥伴的要求且在無獲得進一步賠償的情況下,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自所有樂隊成員取得類似的權利授予。      

(B) 參賽者(如為樂隊,則樂隊領隊(在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代表其自身以及樂隊其他成員);及如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者,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經參加比賽即解除贊助商、合作夥伴、其母公司、聯屬公司、分支機構、關聯公司及附屬公司以及前述任何組織的董事、高級職員、代理、代表、股東、僱員、繼任人及受讓人、以及Facebook、Inc./Instagram及Twitter, Inc.因參加比賽或接受、管有、接收或使用/濫用獎品而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責任並同意令前述人士免受損害。前述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參賽者參與比賽所使用的流動裝置/電腦(或存儲於其上的資料/數據)損壞以及侵犯參賽者告知贊助商及合作夥伴屬於其原創作品的歌曲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任何申索。 

11. 參賽條件。

(A) 贊助商及其代理機構對任何原因造成的遲交、遺失、亂碼、不完整、無法存取/被封鎖、毀壞、混亂、誤導、延誤或損壞的參賽作品概不負責,該等參賽作品均屬無效作品;亦不對在任何方面干擾宣傳/提供比賽的技術、程式、電子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錯誤/故障/失靈(包括但不限於比賽網站或決賽演唱會的製作及播出的可訪問性及/或可用性)負責。

(B) 如果本官方規則的英文版本與其譯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並在所有方面進行規管及控制。  

 (C) 贊助商在特定情況下未執行本官方規則的任何條文不構成對該條文的放棄。 

(D) 本次推廣絕非由Facebook、Instagram或Twitter贊助、支持或管理,或在其他方面與之相關聯。  

(E) 干擾比賽以及擾亂比賽的預期運作或試圖就比賽欺騙贊助商(包括但不限於參賽者或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就其表演的任何歌曲的原創性作出的任何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將導致取消資格(如適用);及贊助商可能會禁止確定參與此類活動的任何人士參加未來的抽獎或比賽,及/或針對該人士尋求法律制裁。 

12. 不可抗力。

如由於任何超出其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入侵、國內外敵人行動、恐怖主義威脅或行動、敵對行動、內亂、戰爭或叛亂(無論是否宣戰)、缺乏足夠的電力、電腦病毒/漏洞、干擾、欺詐、自然災害、材料、製造能力或運輸或運輸設施、疾病、生病、流行病或大流行、政府命令或法律、任何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當局行動、國家或地區緊急情況、罷工、暴亂、停工或其他工業糾紛、水災、火災、龍捲風、颶風、地震或爆炸或天災(各為「不可抗力事件」)),贊助商全權酌情決定比賽全部或部分遭到延遲、阻礙、不可取或不合法或無法按原計劃進行,則贊助商可能取消、修改或暫停比賽及以贊助商全權酌情決定的公平、適當及符合本官方規則的方式令獎品可供贏取。在此種情況下,贊助商將在比賽網站上發佈達致上述目的的公告,或在適當情況下相應地通知潛在(或經核證)的決賽入圍者。  

 

13. 爭議解決/法律選擇。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參賽者(如為樂隊,則樂隊領隊(在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代表其自身以及樂隊其他成員);及如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者,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意:

 a. 與比賽或本官方規則有關的任何及所有爭議均應受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內部實體法管轄(即不考慮所選擇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律衝突法規);

b. 參賽者受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南區分庭或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奧蘭治縣的加利福尼亞州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c. 參賽者(如為樂隊,則樂隊領隊(在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代表其自身以及樂隊其他成員);及如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者,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放棄任何變更審判地點或不方便法院或類似的權利;

d. 參賽者(如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屬未成年人者,則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可以個人身分提起任何訴訟(並非作為集體訴訟的一部分),包括,如參賽者為樂隊,則樂隊成員(包括樂隊領隊)以個人身分提起訴訟;

e. 參賽者在任何此類訴訟中的追償僅限於參加比賽所涉及的實際費用(如有),並明確放棄獲得律師費以及任何及所有損害賠償(包括專項、補償、懲罰性、相應而生損害賠償)的全部權利。 

如果本官方規則的前述或任何其他條文被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應以最接近贊助商原初意圖且有效、合法及可強制執行的替代條文代替。某項條文的無效/不合法/無法強制執行不得影響本官方規則的其餘條文。